常怀律己之心,常思贪欲之害,常除非分之想,常修为政之德。不自重者取辱,不自律者招祸,不自满者受益,不自足者博闻。
 
老城乡建立“三项谈话”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
日期:2008-6-17 15:56:31     来源:老城乡    作者:罗丽    浏览数:

    为进一步抓好党员、干部反腐倡廉教育,构建监督预防体系,老城乡以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为依据,按照立足教育,健全制度,着眼防范,主动监督,关口前移的要求,从关心爱护干部、严格要求干部出发,建立了日常谈话、任前谈话、诫勉谈话的“三项谈话”制度。

    日常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。以乡党委书记、乡长和各分管领导为谈话主体,乡党政班子成员、乡属各党支部(总支)书记、书记主任分设的村委会主任、支部书记与行政领导分设的单位行政负责人、各所(站)单位及部门负责人为谈话对象。通过开展日常谈话,了解该地区、该单位、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执行乡党委政府决议、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;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;所(站)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学习、思想、工作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,提出建议和要求。

    任前谈话凡新任命乡属机关各所(站)及部门负责人,在任职前进行。以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为谈话主体,新任命的乡属机关各所(站)及部门负责人为谈话对象。通过谈话教育引导被谈话对象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,增强纪律意识,自觉遵守各种纪律条规、廉洁自律,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,踏实干事,正派做人。

    诫勉谈话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时,及时安排进行。以乡纪委书记和相关领导为谈话主体,凡被举报或反映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、干部;发现在政治思想、履行职责、工作作风、道德品质、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、干部为谈话对象。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,帮助其认识错误,查找原因,敦促限期改正。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谈话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,应当作出书面记录,经本人核实后,由乡纪委留存。谈话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就存在问题写出整改意见报乡纪委。

    目前,乡党委发出了《关于对股所级以上干部进行日常谈话的通知》,乡党政班子领导分别与谈话对象进行了日常谈话。通过“三项”谈话制度的建立,将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,有效预防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。

 

 

责任编辑:金正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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