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乡(镇)党委、人民政府,县级各部门:
为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,规范分配和发放等工作,充分发挥抗震救灾款物的用途,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的规定,现就“8·30”地震救灾款物管理作如下纪律规定。
一、全县各级党组织、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、分配和发放抗震救灾款物工作中,必须认真履职尽责,不得推诿、扯皮和擅离职守。
二、抗震救灾款物必须坚持专款(物)使用、重点使用、无偿使用的原则,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。
三、抗震救灾款物必须实行专户、专帐、专人管理,不得截留、挪用、侵占、贪污,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毁、遗失。
四、震灾各乡(镇)、村委会(社区)及县级各部门必须逐户核实受灾情况,并将受灾情况张榜公布,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,不得弄虚作假、优亲厚友。
五、抗震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必须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接受灾民和社会监督,不准徇私舞弊。
六、抗震救灾款物必须按要求足额发放,不准以任何名义抵扣,折款发放救助物资。
七、各级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、范围、标准、时间,将抗震救灾款物发放给救助对象,并做好登记工作,不准随意变更和代领、冒领。
八、不准伪造、变造和损毁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的账簿。
九、抗震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及时报告、正确引导、着力化解,不准引发群众聚集、群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。
十、上级拨付或本级接受捐赠的抗震救灾款物必须统筹平衡、统一调配。对捐赠人指定救助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区域的,应当遵照捐赠人意愿调配使用。
十一、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,科学制定救灾款物的具体管理规定和使用办法,并加强监督检查,不准敷衍塞责,贻误工作。
对违反以上规定的,一律先停职,再按程序查处;情节严重的,严格按照党政纪的有关规定,给予党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中共元谋县纪委
元谋县监察局
2008年8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