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怀律己之心,常思贪欲之害,常除非分之想,常修为政之德。不自重者取辱,不自律者招祸,不自满者受益,不自足者博闻。
 
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纪律规定
日期:2008-9-3 11:05:09     来源:县纪委    作者:    浏览数:

各乡(镇)党委、人民政府,县级各部门:

为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,规范分配和发放等工作,充分发挥抗震救灾款物的用途,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,维护社会稳定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的规定,现就“8·30”地震救灾款物管理作如下纪律规定。

一、全县各级党组织、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、分配和发放抗震救灾款物工作中,必须认真履职尽责,不得推诿、扯皮和擅离职守。

二、抗震救灾款物必须坚持专款(物)使用、重点使用、无偿使用的原则,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。

三、抗震救灾款物必须实行专户、专帐、专人管理,不得截留、挪用、侵占、贪污,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毁、遗失。

四、震灾各乡()、村委会(社区)及县级各部门必须逐户核实受灾情况,并将受灾情况张榜公布,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,不得弄虚作假、优亲厚友。

五、抗震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必须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接受灾民和社会监督,不准徇私舞弊。

六、抗震救灾款物必须按要求足额发放,不准以任何名义抵扣,折款发放救助物资。

七、各级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、范围、标准、时间,将抗震救灾款物发放给救助对象,并做好登记工作,不准随意变更和代领、冒领。

八、不准伪造、变造和损毁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的账簿。

九、抗震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及时报告、正确引导、着力化解,不准引发群众聚集、群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。

十、上级拨付或本级接受捐赠的抗震救灾款物必须统筹平衡、统一调配。对捐赠人指定救助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区域的,应当遵照捐赠人意愿调配使用。

十一、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,科学制定救灾款物的具体管理规定和使用办法,并加强监督检查,不准敷衍塞责,贻误工作。

对违反以上规定的,一律先停职,再按程序查处;情节严重的,严格按照党政纪的有关规定,给予党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元谋县纪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元谋县监察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2008830

 

 

责任编辑:金正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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